(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盛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盛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罗盛放,又名罗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罗盛放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盛放称:2001年间,阳东供电局对那龙、合山镇电网实施改造,工程由广东久州英联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施工,阳东供电局招上诉人为农民工,被派往参与电网改造工作,2003年3月26日早上8时左右开工,上诉人乘坐手扶拖拉机去工地途中跌下,造成头部重伤,在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03年9月19日出院,出院后未好转,还要经常看病服药,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阳东供电局和广东久州英联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诉人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阳东区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7月,上诉人罗盛放曾就其所称的事实向原审法院起诉两被起诉人,2014年1月21日,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罗盛放现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罗盛放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