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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其坤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其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16号罪犯刘其坤,农民。罪犯刘其坤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1)淮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淮中刑终字第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其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外打扫卫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刘其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其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其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其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