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与张文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张文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西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叶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靠,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荣及被上诉人张文靠的委托代理人唐龙到庭的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静     蓉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