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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季学康与被告王彬、潘丝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康,王彬,潘丝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9号原告:季学康,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平,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潘丝丝,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康诉被告王彬、潘丝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学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由原告季学康负担。审判员 汪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