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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法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文正与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正,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正,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我院(2014)托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孔家营村住宅小区项目部)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孔家营村住宅小区项目部)在金谷孔家营分理处有存款5683.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孔家营村住宅小区项目部)在金谷孔家营分理处存款56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