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乐山市市中区人,农民。被告:王强,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王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李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3元,还应补交案件受理费713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李伟送达了《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李伟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伟于2015年8月3日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超过7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71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56.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原告李伟已预交713元,因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应退还一半,故本案收取诉讼费用356.50元,剩余356.50元由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干吉沫审 判 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