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丁玉玲与徐海龙、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玲,徐海龙,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丁玉玲,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徐海龙,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金民(张宝民),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徐海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玲与被告徐海龙、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