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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6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抓获,同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室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5克。2、2015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室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5克。3、2015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某某宾馆某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5克。4、2015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楼道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室内,容留吕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室内,容留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3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和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某室的住处搜出两袋无色晶体,经检验共净重1.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吕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入所体检材料、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赃物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