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罗邦忠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罗邦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住广元市苍溪县五龙镇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乾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818.00元(本金110000.00元、诉讼费1250.00元、执行费156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