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与黄冈鑫融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经营者杨梅花,个体工商户。被告黄冈鑫融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遗爱湖边东坡外滩A2座1楼。组织机构代码:31646374-9法定代表人李晓俊,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诉被告黄冈鑫融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撤回对被告黄冈鑫融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裕景源酒楼承担。审判员戴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侯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