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郁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郁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5-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郁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郁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