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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郁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郁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5-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郁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郁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