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樊扣喜与孙月亮、刘祥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扣喜,孙月亮,刘祥友,全友文,陈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樊扣喜。委托代理人:许建国,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月亮。被告:刘祥友。被告:全友文。被告: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扣喜与被告孙月亮、刘祥友、全友文、陈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扣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2元,依法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