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丽君与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君,陈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曾丽君。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陈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君与被告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丽君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上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