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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哲与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夏国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76-2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夏淑芝,经理。被执行人夏国永,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夏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根据刘哲的申请,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松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四栋五十三间(建筑面积1421.13平方米)、机器设备拉丝机(SJ-FS150/3000B)一台、收卷机(S-STL-II/680/II)一台、圆织机(YF-PT-750/4H)十台、涂膜复合机(SJ-FMF120/1500)一台、双面印刷制袋机(1-4(6))一台、烘干机二台、缝包机四台、打包机一台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刘哲与担保人于彦冰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钢铁西街人民银行西侧2号5-***(房产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钢铁西街人民银行西侧2号2-4-***(房产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房屋)。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哲与担保人于彦冰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钢铁西街人民银行西侧2号5-***(房产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钢铁西街人民银行西侧2号2-4-***(房产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岱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