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亚荣与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荣,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荣,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亚荣与被执行人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亚荣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