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从明与杨军、泾县宏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明,杨军,泾县宏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32-3号原告:徐从明。委托代理人:徐明生(系徐从明儿子)。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被告:泾县宏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法定代表人:汪效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荀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明诉被告杨军、杜强、泾县宏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