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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建卫、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卫,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3621号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自学。委托代理人牛秀菊,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建卫,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XXX,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卫、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