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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三河市旭源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三河市旭源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东大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3140513-2。法定代表人陈鲲水,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河市旭源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组织机构代码76981581-5。法定代表人白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三民初重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了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河市旭源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永光制药公司南侧国有土地【证号:三国用(燕开)第2004-086号】一宗及地上房屋(证号:025362)登记在被执行人三河市旭源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永光制药公司南侧国有土地一宗【证号:三国用(燕开)第2004-086号】及地上房屋(证号:02536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