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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亚东与被上诉人黄光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亚东,黄光文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东。委托代理人陈少民,万宁市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文。委托代理人黄礼明,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亚东与被上诉人黄光文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1996年上诉人黄亚东与黄意武、黄茂竹三户合墙各建二层楼房。2012年,上诉人黄亚东与黄意武、黄茂竹三户又在原楼房后尾加建二层楼房。被上诉人黄光文于农历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在上诉人黄亚东与黄意武、黄茂竹三户人家楼房旁的西面、东北面开挖地基,进行基础工程建设。上诉人黄亚东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黄光文所挖地基太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上诉人黄亚东与黄意武、黄茂竹三户的楼房出现多处裂缝。遂提起诉讼,请求黄光文赔偿损坏房屋的损失(重置价)20000元(暂定,以鉴定为准)。本案中,上诉人黄亚东的房屋明显出现裂缝,但是该裂缝是否由被上诉人黄光文开挖地基行为所造成,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且该事实的查明涉及到黄光文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赔偿等问题,一审判决未查明该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昌 盛审 判 员  李雪茹代理审判员  吴罗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昌盛撰稿:昌盛校对:梁莹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印制(共印2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