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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畏与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畏,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吴畏,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欣,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菲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畏诉被告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畏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吴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