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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与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990-1号原告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货款190000元、受理费2050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27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9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