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八法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开强与董胜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强,董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强。被执行人:董胜坤。申请执行人张开强与被执行人董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董胜坤没有履行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开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