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家香、马文生与杨金鑫、张宝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香,马文生,杨金鑫,张宝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吴家香。原告:马文生。被告:杨金鑫。被告:张宝军。原告吴家香、马文生与被告杨金鑫、张宝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愫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