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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赖鹏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鹏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钟坤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赖鹏展,无业。委托代理人程欣,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5号。代表人冯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潇莉,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旺甫镇旺祥路42号第一、第二层。代表人陈锦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潇莉,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鹏展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第三人钟坤梅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钟坤梅在本案第三人资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销钟坤梅在本案第三人资格,实际上是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钟坤梅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鹏展撤回对第三人钟坤梅的起诉。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