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欣誉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欣誉投资有限公司(JOYFULHONOURINVESTMENTLIMITED),注册地香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址:广州市豪贤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月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魏斌,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732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本案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分别向原审法院和本院出具函件,指派该所曹某、冯某律师作为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在内地进行诉讼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依法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授权委托手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森审 判 员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星钿许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