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鼎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磷,黄玕麟,吴能贵,马凤珠,郗思运,刘绍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6、17楼。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11层4号。法定代表人:吴磷。被执行人: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环路2号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绍对。被执行人: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生产资料批发大市场南区30-A号。法定代表人:吴能贵。被执行人:广西鼎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3-12号房。法定代表人:吴磷。被执行人: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综合楼4-10号。法定代表人:郗思运。被执行人:吴磷。被执行人:黄玕麟,满足。被执行人:吴能贵。被执行人:马凤珠。被执行人:郗思运。被执行人:刘绍对。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黄玕麟、吴能贵、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马凤珠、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鼎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对、郗思运、吴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孟孚审 判 员 刘 胜代理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