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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大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大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75号罪犯王大猛。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大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13日本院以(2014)滁刑执字第00111号刑事裁定,对王大猛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2014年服积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大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大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李文业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