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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浓与蒋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浓,蒋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500号原告李浓,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秦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系原告李浓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志民,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系原告李浓之父。被告蒋庆,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浓与被告蒋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浓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