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赖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赖某。被告:朱某甲。原告赖某与被告朱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赖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赌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12年1月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共同债务有欠赖敏玲12000元、欠金大胆15000元、欠赖尚伟10000元、欠赖某30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朱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2013)台临民初字第3541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经审理,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二十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分居三年等理由起诉离婚,缺乏证据证明。如果双方能多考虑家庭,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身不足,多沟通交流,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