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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当事人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遂西高速SX1-1项目部在文书内容中不存在请核实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勇,吴新芬,刘晓凤,刘帮彪,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遂西高速SX1-1项目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刘显勇,男,生于1990年9月23日,汉族。原告吴新芬,女,生于1967年5月14日,汉族。原告刘晓凤,女,生于1992年5月10日,汉族。原告刘帮彪,男,生于1937年7月15日,汉族。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遂西高速SX1-1项目部。住所地:蓬溪县梨园路**号。负责人杨杰,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显勇、吴新芬、刘晓凤、刘帮彪诉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遂西高速SX1-1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勇、吴新芬、刘晓凤、刘帮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显勇、吴新芬、刘晓凤、刘帮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元,由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遂西高速SX1-1项目部负担。审判员  周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