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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明超与任传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超,郓城县郭屯镇政府职工。被执行人任传瑞,郓城县黄堆集乡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超与被执行人任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任传瑞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任传瑞在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传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