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与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黄××,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X(原告表弟)。被告解××,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