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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包奥其尔与牧立根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奥其尔,牧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包奥其尔,男,1985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牧立根,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包奥其尔申请执行牧立根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牧立根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