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清林与许志高、王士洪、青川县志高采石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林,许志高,王士洪,青川县志高采石场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901-1号原告曹清林,男,生于1963年9月2日。委托代理人郑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佳,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志高,男,生于1965年4月8日。被告王士洪,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被告青川县志高采石场。负责人许志高。原告曹清林与被告许志高、王士洪、青川县志高采石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曹清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清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清林承担。审 判 长 蒋育林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张成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