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丽丽与连加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丽,连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宋丽丽。被执行人连加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1)荣人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连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加清于三日内交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加清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连加清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