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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付雪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艾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付雪,艾军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代表人:史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雪,渔民。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艾军涛,农民。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9时15分,被告艾军涛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因车速过快,观察不周与原告付雪驾驶的蒙K×××××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艾军涛负主要责任,付雪负次要责任。原告付雪系驾驶的蒙K×××××号轿车的实际车主。受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委托,2014年11月12日,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蒙K×××××号车车损为71270元。原告付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车损71270元,公估费2138元,施救费确认为2000元,以上共计75408元。被告艾军涛系冀B×××××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付雪的车损公估报告书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艾军涛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与原告付雪驾驶的蒙K×××××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艾军涛负主要责任,付雪负次要责任,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确定艾军涛承担70%的责任,付雪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艾军涛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付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付雪的车损公估报告书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74408元的70%计51385.60元,以上共计53385.6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付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72元,由原告付雪负担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判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的价值远远超过蒙K×××××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付雪答辩意见:答辩人是在事故发生后,诉讼之前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的评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合法资格,程序合法。答辩人的车损没有超过实际损失。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委托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蒙K×××××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合法资质,上诉人认为数额过高不予认可,但是上诉人没有充分理由否定此鉴定结论,故上诉人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