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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连生与赵凤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生,杨阳,闫旭,杨孝东,赵凤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高连生,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杨阳,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五常市物价局职员,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闫旭,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五常市物价职员,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杨孝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凤双,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高连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阳、闫旭、杨孝东、赵凤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延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