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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尹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袁新所和人民陪审员相庆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1996年原、被告相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子尹某一,2002年2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次子尹某二,生育次子后还不满周岁,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其间被告于2011年6月、2012年7月两次起诉离婚,当时原告为了两子的健康成长,没有同意离婚。后经多次劝告,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原告于2014年2月起诉离婚,因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没有批准离婚。现因被告拒不回家,实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尹某一、次子尹某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199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尹某一,2002年2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次子尹某二。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被告何某曾于2012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尹某离婚未被判准,后原告尹某于2014年3月向本院诉求离婚也未判准。现原告尹某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再次向本院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何某及两名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2)东双民初字第0333号和(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起初尚可,后来较为一般,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仅被告何某曾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原告尹某现在已是第二次诉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所以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尹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判涉。至于子女抚养事宜,因长子尹某一已年满十八周岁,并外出打工,已不存在抚养事宜。次子尹某二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要求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为不改变孩子的生长、生活环境,尹某二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次子尹某二由原告尹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丁铁生审 判 员  袁新所人民陪审员  相庆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