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颜廷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廷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吉,主任。被告:颜廷国,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廷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