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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晋群与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群,李昊霆,何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晋群(又名张晋琼),女。被执行人李昊霆(曾用名李军),男。被执行人何萍萍,女。申请执行人张晋群与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在2015年8月7日前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萍萍在XX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萍萍在XX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