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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弘洋新材料公司与黄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82-1号原告宜昌弘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洋新材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13653-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2组。法定代表人程涛,弘洋新材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成,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黄孟,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弘洋新材料公司与被告黄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洋新材料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孟所有的车牌为鄂E19Z**号小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弘洋新材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孟所有的车牌为鄂E19Z**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亚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