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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晶与严大新、张珍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晶,严大新,张珍芳,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71-2号申请执行人胡晶。被执行人严大新。被执行人张珍芳。被执行人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大新。本院作出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329-1号民事裁定,已对被执行人张珍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迎春南路279号立山国际中心2105室房地产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严大新、张珍芳、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珍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迎春南路279号立山国际中心2105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