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罗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邱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为由,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