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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古田县人,务工,身份证住址:古田县,现住古田县。被告郑某,女,汉族,古田县人,务农,身份证住址: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古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XXXXXX-XXXX-XXXXXX,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没有足够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在结婚时隐瞒其婚前与他人同居生育有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辩称,1、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依法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依据,不同意离婚。2、被告婚后为治疗“不孕症,流产后宫腔粘连”向亲戚朋友借款45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该笔医疗费并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古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XXXXXX-XXXX-XXXXXX,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被告亦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矛盾,是能够达成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其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余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