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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贾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无业。1987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4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石家庄。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宝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新村馨香园小区伪造七本国家机关证件,其中名字为王文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名字为马某的军官证、残疾军人证各一本、名字为樊某某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名字为张某某、张某甲、牟某某的军官证各一本。当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到新华区大郭新村住处,将伪造的七本证件交给被告人贾某某,当日11时左右贾某某在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与苑东街交口附近以210元的价格将名字为马某的军官证、残疾军人证各一本、名字为樊某某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欲卖给马某。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租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新村馨香园小区用于制作假证。2014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房间内伪造七本国家机关证件,其中名字为王文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名字为马某的军官证、残疾军人证各一本、名字为樊某某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名字为张某某、张某甲、牟某某的军官证各一本。当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新村住处,将伪造的七本证件交给被告人贾某某,当日11时左右贾某某在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与苑东街交口附近以210元的价格将名字为马某的军官证、残疾军人证各一本、名字为樊某某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欲卖给马某。被告人贾某某与王某甲交易完毕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新村馨香园小区出租屋内进行搜查,查获王某某所购买的用于制作假证的电脑主机一台、印章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三台、塑封机一台、制证压台一台等犯罪工具。上述犯罪工具未随案移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供述、证人任某、马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抓获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四、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印章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三台、塑封机一台、制证压台一台予以没收。(上述犯罪工具未随案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