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绍文,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未到庭且愿意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