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蒙阴县野店镇大山村。2013年5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野店镇大山村水库大坝东侧公路南史某、孙某乙、赵某、霍某乙家的杨树共计180株砍伐,计立木蓄积为30.185立方米。(二)2015年5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位于野店镇朱家坡北山“长梁”温之夫、朱某甲、朱桂满、朱桂良家的杨树共计139株砍伐,计立木蓄积11.711立方米。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采伐杨树,2015年6月1日其又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蒙阴县林业局林政站证明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霍某甲、史某、赵某、孙某乙、霍某乙、杨某、公某、朱某甲、朱某乙、温之夫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并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辩称,立木蓄积认定过高,应按林木小头计量,所砍伐的林木大部分系村民自用,小部分才卖给他,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再次滥伐林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关于立木蓄积认定过高,应按林木小头计量、所砍伐的林木大部分系村民自用,小部分才卖给他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允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