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岳、白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军岳,白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军岳,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伟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岳、白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军岳、白伟红人民币469860.00元(包括本金454000.00元、执行费6710.00元、案件受理费9150.00)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