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海平与庄裕杰、孙飞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平,庄裕杰,孙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平。被执行人庄裕杰。被执行人孙飞君。申请执行人丁海平与被执行人庄裕杰、孙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0000元,支付受理费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申请被执行人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