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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华美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华美,女,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上诉人马华美因诉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江镇政府)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高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8日,马华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8月25日,因芜太公路、淳芜高速及工业园区(聪龙制衣厂)建设,起诉人马华美名下的阳江镇太平村十七组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后在办理失地保障过程中,阳江镇政府以起诉人未将户籍迁入阳江镇太平村十七组为由,不予办理失地保障。2014年9月10日,起诉人马华美向阳江镇政府反映此事,阳江镇政府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仍对起诉人的诉求置之不理,因此,起诉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阳江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落实失地保障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落实失地保障的决定。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信访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对马华美的起诉不予受理。马华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土地被征用遭受实际损失,办理失地保障系土地被征的补偿,上诉人应当与同村其他人享有同等待遇。阳江镇政府作出的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院认为,马华美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要求阳江镇政府解决其失地保障问题,阳江镇政府对此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虽名为信访答复,但实际上是对马华美要求阳江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马华美的诉讼请求即为要求阳江镇政府履行解决马华美失地保障的职责。因此,马华美起诉阳江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以信访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